全旗广大群众、土地承包人:
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,积极践行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”的发展理念,切实加强林地、草原、湿地资源保护,维护生态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针对破坏林地、草原、湿地资源且拒不进行植被恢复整改的违法行为,将依法收回相关林草湿地土地经营权。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:
一、法律依据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》第六十四条:“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、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、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,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,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。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。”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第十九条第二款:“受让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、林木、林地严重毁坏的,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。”
3.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》相关规定,对非法占用、破坏草原、湿地资源的行为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,并可采取收回经营权等措施。
二、收回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依法启动经营权收回程序
1.擅自改变林草地用途从事非农建设;
2.非法开垦、采砂、取土等,严重破坏地表植被;
3.拒不执行植被恢复整改要求,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生态标准;
4.其他造成林草湿地资源严重损害的行为。
三、法律后果
1.当事人拒不配合的,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民事、行政或刑事责任;
2.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,需承担修复费用及惩罚性赔偿;
3.列入信用黑名单,限制参与涉林涉草项目投标。
四、特别提示
广大土地承包人承包土地时,要查看嘎查村委会、苏木镇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,明确土地类型是否为可开垦的土地。如果土地所有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文件,或不能证明土地类型为可开垦土地的,不得擅自开垦或破坏地表植被。如果明知为林地、草原或未查看相关证明文件,而继续承包土地并进行非法开垦、破坏林地、草原,且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,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,从严查处。希望广大土地承包人要认清形势,遵守法律,共同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。
来源:杭锦旗林业和草原局
编辑:李雪丽